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育嬰留停期間,公司能不發給我三節獎金嗎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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更新日:2026年3月9日

《人生方向盤》Podcast E24|育嬰留停期間,公司能不發給我三節獎金嗎?


本集主題聚焦於「育嬰留停期間的三節獎金發放」以及「孕期/安胎期間的假別轉換」等實務問題。

 

一、 安胎修養期間的假別轉換與擇優

當員工處於安胎修養期間(性質屬於病假),若遇到結婚或親屬喪亡,可以視需求彈性調整假別,以保障薪資權益。

1. 安胎假轉婚假:

薪資差異: 安胎假屬於病假(半薪),而婚假為「全薪」。勞工可選擇在安胎期間請婚假以獲得較優薪資。

請假天數: 婚假最多 8 天。

請假期限: 從結婚登記日前 10天起,原則上在 3 個月內請完;經企業同意可延長至 1 年內請完。

2. 安胎假轉喪假:

薪資保障: 喪假同樣為**「全薪」**假別。

請假期限: 須於事實發生日往後推算 100 天內(含假日)請完。

實務提醒: 不同等份的親屬有不同的給假天數,建議查閱法條或詢問人資。

 

二、 育嬰留停期間的三節獎金發放

關於員工申請育嬰留職停薪後,雇主是否可以不發放三節獎金(端午、中秋、春節),法律規範與實務操作如下:

1. 法律強制性: 《勞基法》並未強制規定企業一定要給予三節獎金。這類獎金通常屬於「福利」性質或是依民俗風情發放。

2. 契約與工作規則: 獎金是否發放應依據勞資雙方的契約或公司內部的工作規則。若公司員工滿 30 人以上,工作規則須報請主管機關核備並公開揭示。

3. 不當處分之禁止: 雇主不得因為員工申請育嬰留停而給予**「不利處分」**。

4. 個案認定: 若公司發放獎金是以「在職與否」作為依據,且屬於民俗習俗性質,通常不違反《性別平等工作法》。但若規則中明確針對「懷孕」或「育嬰留停」者排除發放,則可能涉及違法,建議企業應諮詢法律顧問或專業人資。

 

三、 勞動契約的法律概念

1. 契約成立要件: 就算勞資雙方沒有簽訂紙本勞動契約,雙方關係依然成立。

2. 判定標準: 只要員工有「提供勞務」的事實,且公司每個月有「支付薪資」的匯款紀錄,這就是勞動關係成立的依據。

3. 最低保障: 若無額外約定優於法令的條件,則一律以**《勞基法》作為最低的法律與道德標準**。

 

四、 職場專業建議

了解自身權益: 勞工應主動了解相關法令(如產假、婚假規定),以便在權益受損或主管不清楚法規時提出說明。

雇主經營成本: 企業主除了勞務支出,還需負擔管理、研發及永續經營(如綠色採購)等成本,勞資雙方應保持良好溝通。

專業諮詢: 企業在制定條文時應審慎,因為一旦公告就具備法效,建議聘請專業人資或法律顧問核閱。

 

專業建議: 法律是最低的道德標準,不論是雇主或勞工,了解法規不僅是為了自保,更是為了建立穩定且合法的職場環境。

 

延伸聆聽: 本集更多關於三節獎金發放的個案討論

歡迎收聽《人生方向盤 Podcast》:

https://reurl.cc/X263V7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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