別以為員工沒報加班,公司就沒責任!過勞職災企業判賠1,228萬元
《人生方向盤》Podcast E110|別以為員工沒報加班,公司就沒責任!過勞職災企業判賠1,228萬元
本集針對真實過勞職災判決案例、法院對加班的認定標準,以及人資與勞工應注意的法規實務進行深度剖析。
一、 過勞職災案例解析(士林地方法院判決)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0 年度勞訴字第 72 號民事判決
1. 當事人背景與發病狀況
當事人資歷: 一名 31 歲羅姓女性,任職於酒商擔任品牌副理,精通多國外語,負責品牌行銷、銷售規劃與外語口譯。月薪為 55,000 元,年薪 14 個月。
不幸發病: 任職僅約 4 個月,因密集加班過勞送醫,診斷為急性腦中風,導致言語、認知及肢體障礙,達到 100% 喪失勞動能力。
求償與結果: 羅姓員工向公司提告求償,法院最終判決公司須賠償 1,228 萬 2,883 元。
2. 公司的主張與抗辯
公司主張員工僅任職 4 個月,工作量與同職級同仁無異,且未曾反映工時過長或負荷過重。
公司認為員工有部分加班未填寫加班申請單,超時工作屬「個人行為」,且曾透過同事勸其多休息但員工不聽,主張員工自身亦有過失。
3. 法院的關鍵認定(為何沒申請加班仍算加班?)
加班不以官方申請紀錄為限: 法院認定實際工作時間不能只看打卡或正式加班申請單。
實質工作認定範圍: 包含活動場地佈置與事後撤場清理、主管透過 LINE 交辦事項,以及假日受指派參加相關課程等,均應計入實際工作時間。
過勞事實成立: 羅姓員工發病前一個月實際加班達 97 小時(適逢 6 月酒展,經常工作至深夜 10 點或凌晨),公司未適當減少其工作量,被認定具備過失責任。
4. 賠償金額計算與項目拆解
計算期間與基準: 以發病年齡 31 歲計算至法定退休年齡 65 歲(共 34 年),年薪基準為 55,000 元 × 14 個月 = 77 萬元。
霍夫曼計算法: 採用**霍夫曼扣除中間利息法(單利5%)**計算一次給付之喪失勞動能力薪資損失。
賠償項目: 包含醫療費、交通費、看護費、精神慰撫金及喪失勞動能力之薪資損失等,損害總額約為 1,609 萬元。
責任分擔與扣除金額: 法院認定公司負擔 90% 責任(過失相抵),扣除雙方先前和解已支付之薪資補償 220 萬元後,最終公司仍須支付 1,228 萬 2,883 元。
二、 勞工自保與人資實務風險提醒
自主留存對話與工時紀錄: 勞工應自行記錄每日實際進出會場、上下班時間及 LINE 工作對話紀錄。相關對話紀錄建議離職後保留一定年限,以作為後續舉證依據。
職場霸凌申訴機制: 針對主管霸凌之申訴時效為離職後 1 年內。企業接獲申訴後須於 7 天內成立調查小組,並於 30 天內完成調查流程。
職安法新增職場霸凌防治專章
執行職務遭受不法侵害預防指引(第五版)
三、 勞動法規實務:勞動部「雇主違法查詢系統」20 項重點樣態
違反勞動法令事業單位(雇主)查詢系統勞動部新增20項重點違法樣態
勞動部系統升級並新增「20 項重點違法樣態專區」,方便求職者與勞工查詢企業違規紀錄:
(1) 違反最低基本工資(月薪與時薪未達法定標準)
(2) 違法懷孕歧視(對懷孕員工施加不利處分或逼退)
(3) 拒絕育嬰留職停薪或給予不利處分
(4) 未依法給予加班費(如強迫只能補休)
(5) 未依法一例一休
(6) 未依法給付資遣費
(7) 未依法給付退休金
(8) 未足額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
(9) 未依法申報提繳勞退(新制 6% 應由雇主額外負擔,不得自薪資扣除)
(10) 未幫勞工辦理投保退保
(11) 未備置出勤紀錄與薪資明細等
(12) 拒絕、規避或阻撓勞檢員執行職務或勞保局查對相關資料等
(13) 高薪低報或低薪高報
(14) 積欠保費未繳納且情節重大
(15) 近3年違反災保法3次以上
(16) 發生死亡或受傷3人以上之職業災害(115年7月1日起)
(17) 違反停工令或移動破壞職災現場(115年7月1日起)
(18) 近3年違反職安法3次以上
(19) 違反職安法罰鍰 30 萬元以上(115年7月1日起)
(20) 不當勞動行為
違反勞動法令事業單位(雇主)查詢系統
四、2026 年推動外送專法,針對外送員之報酬分派與工作時間進行權益保障
外送專法115/07/21正式上路
外送員勞動權益保障專區
延伸聆聽: 想進一步了解「企業未提供加班申請單並不等於能免除照顧責任」的重大法律警訊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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